父母写了遗嘱 孙女还能代位继承吗(福州老人无儿无女)

N海都记者 李琪 陈晋 罗丹凌

父母写了遗嘱 孙女还能代位继承吗(福州老人无儿无女)(1)

“叔叔过世了,膝下无儿无女,留下的老宅无人继承,我们作为叔叔在世的亲人,只能看着老宅被收归国有吗?”2007年,福州的老陈过世了,他一生未婚,也无子女,父母和两位兄长都已过世,根据《继承法》,他的侄子侄女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遗产继承成了难题。

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在实践中,失独家庭”和未婚未育人群,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由直系血亲扩充至旁系血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侄甥也能行使代位继承权,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将降低。

《民法典》实施前——

老人未婚无子女

去世后老宅继承成难题

老陈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女,年纪渐长,送走父母之后,又在之后的年月里陆续送走了两位兄长。

2007年,老陈也离开了人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老陈在台江区有一套老宅,由于老陈的二哥同样膝下无子女,大哥则在去世前就和妻子、孩子定居香港地区。老陈走后,本就冷清的老宅更没了人气。

得知老陈过世,大哥的遗孀及子女作为老陈仅剩的亲人,回到福州帮老陈料理后事。再次回到老宅,老陈的侄子侄女回忆起儿时在老宅的点点滴滴,决定重新翻修整理老宅,把这里作为在福州老家的根基。

但侄子侄女得知,由于《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限定了“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情形。按照《继承法》,老陈未婚无子女,父母也已过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两个兄长又先于老陈去世,老陈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侄子侄女又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这下,老陈的老宅成了无人继承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所有。

侄子侄女犯了愁,关于家乡福州仅存的这一处老宅,要失去了吗?

《民法典》实施后——

代位继承范围扩大

侄子侄女继承了遗产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继承法》也同时废止。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充至“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使得代位继承范围从直系血亲扩充到旁系血亲,侄甥也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了。

《民法典》实施后,老陈的侄子侄女符合了代位继承的条件,近日,他们开心地来到公证处完成了继承公证,顺利继承了老陈的老宅。

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出现变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出现过由于代位继承人范围过窄,被继承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形,例如“失独家庭”或未婚未育人群,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此次《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更好地维护了代位继承人的财产利益。

何种情况下

侄甥可行使代位继承权?

那么,侄甥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呢?

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

一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二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继承;

三是侄甥的父亲或母亲(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而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多少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侄甥即使有数人,代位继承也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不能因数人而多分得份额。

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还提醒道,公证处受理的继承公证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到场办理,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出具委托继承的公证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在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中,涉及的当事人隔辈,若出现部分继承人已经无法联络或失踪的情况,将无法办理继承公证。

大家觉得《民法典》的实施怎么样呢?评论区说一说吧!

编辑: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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