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与父母分开还能继承宅基地(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

#360行闪光时刻#

城市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还能提出设问,并能够成为“热榜”新闻,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观察,不能不说令人“痛心”。20世纪90年代之前,城市户籍人员继承农村宅基地没有任何疑问;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素养的普遍提高,社会为何产生父母去世,非农村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的看法?

户口与父母分开还能继承宅基地(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1)

非农村子女可继承宅基地

以户籍确定成员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设置了障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设立了“三驾马车”,即,农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供销与信用合作主要由国家注资,或者补贴设立。新中国倘若没有受到西方国家的“封锁”,农村的教育能够正常推进,农村中供销与信用合作经济,农民知识分子有能力经营。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据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由知识农民经营供销与信用合作经济符合国情。供销、信用合作为农业生产合作服务,国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农产品安全,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能够买得起粮食等农产品。改革开放后,由于多数人已读不懂法律、法令的内容,农村中的供销、信用合作经济改制给其他主体,甚至私人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由“三驾马车”组成,其中“二驾马车”的经营完全市场化,并以营利为目的,农业合作生产的“这驾马车”收入有限。例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国家对粮食等有实行收购价;农民收入怎能提高?针对该情形,2006年,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目的是之一为,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等的合作经济。

以户籍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面,从农民的知识结构分析,农村事实上难以建立供销合作体系;另一方面,从营利的角度观察,改制后的农村供销合作也不可能返回合作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设立的多数专业合作社仍从事农业生产,并为社会资本所控制;根据本法,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应平均量化为成员的份额,实践中可能按出资比例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以户籍确定成员,多数农民能够理解“按照成员”返还盈余的含义吗?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民能够理解,现在的农民已不清楚其中的含义。按照成员返还盈余,是指成员即便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其也有权以成员身份分配农产品;社会资本却炒作为农用地统一经营后,失地农民怎样生存?

国家与社会需要反思,法律人等群体为何将解读出以户籍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58年1月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农业土地第二轮承包中期,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并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不少法律人解读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收回落户城镇农民的承包地。

户口与父母分开还能继承宅基地(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2)

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的含义

2009年,国家不得不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并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一般认识,法律修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按户籍确定;《户口登记条例》仍有效,不少法律人又认为身份应当适用特别法。公众可能要问,当数法律人为何产生这样的认识呢?

到目前为止,多数法律人仍不能体系理解法律的含义。就户口与成员关系而言,《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农民即便迁出户口,合作社的户口何迁出?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没有记载在合作社的户口簿上的人员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实行土改,时,城市同时也实施了搬房行动;城市人因搬房而享有居住权,或者所有权,并依法继承,农村人为何又不能继承宅基地呢?农用地与宅基地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生产资料,后者为生活资料。在我国,农业用地等生产资料为公有制,当然不能继承;宅基地为生活资料,农村人至少可以继承使用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

多数人,包括法官等法律人在内可能认为,“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适用农村宅基地,不少城市人,或者其他主体收购农村住宅,并在拆迁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这又是法律人没有体系解释的体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是民法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宅基地根本不随房走。

体系解释《户口登记条例》,以户籍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法律根据;体系解释《民法典》,农村宅基地并不“地随房走”,并可依法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三驾马车”同时发力;知识农民可能是农村重建,或者重构供销和信用合作经济的前提条件,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

户口与父母分开还能继承宅基地(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3)

以户籍确定成员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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