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什么权利(法官到底是不是)

“法官”一词,已经表明法官是“官”,再问法官是不是“官”,岂非多此一问?

的确,“法官”已经表明这种司法角色是官。不过,“法官”称谓,先秦已经有之,后来的司法裁判者并不专称“法官”,将裁判者专称为“法官”,历史并不悠长。

法官有什么权利(法官到底是不是)(1)

“法官”“律师”一词,长期在佛教道教中使用,我国晚清乃至民国,实行现代司法制度,将法官正式称为 “推事”,推就是推断的意思,事的意思是职能承担。显然,这个名词官意阑珊,如日本之法官,至今称为“判事”,判也是判断之意。再看英语中的法官,称为judge,意思相同,亦判断之意也。这种称谓,直接揭示了法官职业以判断为事功,善判断者任之,应和了孟德斯鸠所谓司法之本质在于判断的著名见解。

名称上称为“官”,有时又不称为“官”,到底启人疑窦:法官到底是不是“官”呢?

若从“民”的对称概念来理解,凡居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内,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者,为官。以此观之,法官行使国家司法权,处于国家权力体制之内,其行使权力受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当然是官。法官之称谓,名副其实。

不过,当人们问起法官到底是不是“官”的时候,那“官”的意思当然别有含义。这里的“官”指的是行政官,或者甚至是不容易招来好感的“官僚”,以这种别具含义的“官”的标准来衡量,人们希望法官最好不是“官”。司法官群体的自我塑造,也应当凸显司法官属性,祛除行政官色彩,尤其警惕司法官僚制度的生成。

法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官员。行政官员处于行政体制之中,这种体制表现为金字塔形的上命下从的统属结构,上级官吏对于下级官吏具有控制的权力,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有着服从的义务,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集权体制。

司法体制与之不同的是分权体制,在行使司法权,法官“除了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如一句法谚所言:“每个法官是一个孤岛”。

法官不是一般的“官”。后者积极作为,推行政令,法官的角色特征却是消极、中立、克制,严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不过,专业化要求高于其他领域的一般官员。良好的判断力、独立公正的司法品格以及良心,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尤为重要。为达成良好的判断力,需要达到专业主义的要求。

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因此,把法官看作与其他官员一样,管理体制、任用资格、职业保障、福利待遇乃至指令差遣,都与一般的“官”无差别,是绝大的错误。

当前,司法人员专业化已经是一个响亮的口号,就是要突出法官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

此次《法官法》修订草案对于法院院长任职资格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对于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体现在司法机关多年来的愿望,就是法院院长应从法律专业人士或有法律职业经历者中产生。

近年来。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官之专业化,体现在这次《法官法》修改,进一步提高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好法律工作年限(需要满5年)。

在法官专业化改革中,作为各院“首席法官”的院长再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法律职业经历,显然说不过去。不过,当前对于法院院长任职的专业资格要求,仍然低于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实际上也低于法官,这是进步中遗留的不足。

法官不同于“官”,也不像“官”。人民不像古时那样,见官觳觫,心有畏惧,他们相信根据公理制定的法律,官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又在官吏之上,法律之下没有专横的权力。政府或官员的行动一旦逾越法律界限,民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久而久之,养成习惯、社会风气和普遍的政治现象,因此,在法治社会,官员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威严,他们极力平民化,达成官民一体之相。一般官员尚且如此,何况作为公正裁判者的法官?

法官是官也不是“官”,真正的含义,便植根于此一制度与理念之中。

法官有什么权利(法官到底是不是)(2)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