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也有危险(这件事情不能做)

捕鱼也有危险(这件事情不能做)(1)

捕鱼也有危险(这件事情不能做)(2)

随着“禁渔期”的到来,非法捕鱼尤其是“电捕鱼”行为,正成为有关部门严查的对象。但在此严打背景下,仍有人心存不轨,到禁渔区中电鱼,结果因触犯刑律而获刑。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权为了自己家庭食用江鱼,在禁渔期内,来到玉林市玉州区南流江禁渔区中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江鱼,被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缴获宋某权使用的由电瓶、逆变器、带电线的竹竿和带电线的手抄网组成的捕捞工具及塑料桶一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鉴定认为,宋某权使用的捕捞工具连接组合并置于水下通电后符合电鱼工具的特征,为电鱼工具,使用该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宋某权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宋某权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在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玉林全自然水域(玉林市管辖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实施禁渔,广大群众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字/梁业孟

图片/网络

编辑/曾维

校对/蒋发海

捕鱼也有危险(这件事情不能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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