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知识宣传常识(禁毒知识应知应会)

禁毒知识宣传常识(禁毒知识应知应会)(1)

1什么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对毒品下了科学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列举的六种毒品仅是国际上常见且大量泛滥的毒品。

目前,毒品中已出现多种含有大量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兼有精、麻药品的,尚无明确名称的混合型毒品。总之,只要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份,且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滥用的,可统称为毒品。

2合成毒品与传统毒品的区别

合成毒品大部分是经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所以又叫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致幻的作用且大部分为片剂、粉末,多为口服、鼻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在使用后出现幻觉、亢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等。

传统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等利用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的半合成类毒品;对人体主要以镇痛、镇静为主,其多为吸烟式、注射式等,传统毒品一般是吸食前犯罪,因为对毒品的强烈苛求,为获取毒品而去杀人、抢劫、盗窃。

3国家在禁毒工作中鼓励哪些行为

(1)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3)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5)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4《禁毒法》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规定

(1)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5)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5国家对哪些麻醉药品药用实行管制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规定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7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具体规定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4)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要符合哪些规定

(1)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4)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作出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0哪些吸毒成瘾人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怀孕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戒毒。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禁毒知识宣传常识(禁毒知识应知应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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