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员工不辞而别支招企业该如何应对)

李某系某公司销售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李某于2014年8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李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公司人事部主管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方未同意,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员工不辞而别支招企业该如何应对)

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

案情回放

李某系某公司销售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李某于2014年8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李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公司人事部主管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方未同意。

2017年5月24日,李某不辞而别。

随后,李某所在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李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10天为由,对李某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1、李某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李某于2014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不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本案中,李某在2017年5月20日向公司人事部主管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的合同义务。

因此,在法律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李某的辞职程序合法合理。

2、公司是否有权要求

李某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该规定,李某辞职后,应当主动与公司办理业务和财务交接手续。本案中,李某不辞而别,存有过错,并且可能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于实际损失部分,有权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3、辞退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司按照旷工予以处理,达到严重违纪的处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案例中,未能看出公司是否有提前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留意:

在解除前应当先履行通知工会的流程,否则有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违法解除的风险。如果公司没有工会,公司可以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区工会。

实务建议

1、劳动关系要及时终止

遇到员工不辞而别,“人间蒸发”?单位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引发的的争议和风险: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留的家庭住址,将《旷工通知书》用EMS进行邮寄;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进行报到,逾期公司单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逾期仍未报到或者上班,公司应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用EMS邮寄到劳动合同上留的家庭住址。

2、工资及时结算

员工虽然不辞而别,没有履行业务和财务交接,存在过错,但是员工在职期间毕竟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留的联系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拖延发放工资的风险。

3、档案和社保关系及时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依旧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否则会存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4、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及时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赔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5、损失的赔偿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要求获得赔偿。

本文来源于劳达laboroot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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