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属辞比事(究竟是什么意思)

《礼记·经解》言:“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自“属辞比事”概念诞生后,历代学人对此颇多研读,时人各得一隅,争议绵延千年自近代以来,随着传统经学的解体和现代学术的建立,对《春秋》等传统经学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学、历史、哲学、伦理学等诸多现代学科门类中,《春秋》及三《传》学时至今日仍然热闹非凡,然而通观建国以来的《春秋》学研究,对“属辞比事”的专门研究则相对显得比较沉寂  “属辞比事”之本质考稽  追究本源,《礼记·经解》记载:  孔子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乱……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  郑玄注:“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孔颖达疏:“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属辞比事”呢?历代颇多不同的解释  郑玄同孔颖达之说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属”,为聚合会同(即会盟),“属辞”即为汇合会盟之外交辞令;“比”为比次,“比事”为比次褒贬之事,按此可知,“比”实际上有“比较”之意,而“次”则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学则进一步将“属辞比事”之意做了更广泛的扩展,他认为“属辞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后相联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轻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其小者合数十年之事而比观之”②由此可见“属辞比事”在程端学那里已经走向了一种整体性考察  王夫之云:“属辞,连属文字以成文,谓善为辞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终,彼此以谋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里,“属辞”之“辞”显然突破了郑玄和孔颖达所言的“外交辞令”而指向了文辞,“属辞”为善于汇合文辞,“比事”为比观事情之始终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仅限于褒贬之大义,“属辞比事”的范围和目的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毛奇龄则认为需要将“礼”作为理解属辞比事的核心理念,礼是准绳,文辞、史事必须合乎“礼”,通过对文辞、史事的属合去把握“春秋大义”,他说:“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则事当比也;曰其文,则其辞当属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晋韩起聘鲁,见鲁史《春秋》,即叹曰‘周礼尽在鲁矣’,则鲁史记事全以周礼为表志,而策书相传谓之礼经凡其事其文一准乎礼,从而比之属之虽前后所书偶有同异,而义无不同,并无书人、书爵、书名、书目之渎乱乎其间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无往不合,则真《春秋》矣向非属辞,亦安知其文之联属如是也?……以礼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属,而其义即行乎礼与事与文之中”④  章太炎云: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当世事状,寄文于鲁,其实主道齐桓、晋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国乘载,非鲁史所能具为是博征诸书,贯穿其文,以形于《传》,谓之属辞比事属辞比事,谓一事而涉数国者,各国皆记其一端,至《春秋传》乃为排比整齐犹司马《通鉴》比辑诸史纪传表志之事同为一篇,此为属辞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里,“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齐桓公、晋文公等五伯之事,贯穿记录五伯之事迹则成为了“属辞比事”,其意为贯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辞记录之,类似《资治通鉴》的纪传表志,显然有从纪传体史书来解读“属辞比事”之用意⑥张高评认为,“属辞比事”“指连属前后之文辞,以比次其相类或相反之史事”⑦  “属”,《说文解字》解为“连也”⑧“比”,《说文解字》解为“密也”⑨《广韵·质韵》解释“比”为“比次”,《旨韵》:“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对“属辞比事”之“比”的理解应当同“例”结合起来,《说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盖晚出,汉人少言例者杜氏说《左传》乃云‘发凡言例’……经皆作列,作厉,不作趔……《释文》:‘例本作列,盖古比例字只作列’”(11)《公羊传·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12)《礼记·服问》:“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云:“列,等比也”(13)《说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说“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过来推论“比”其实亦包含“例”之含义《鬼谷子·反应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15)皮锡瑞说:  古无例字,属辞比事即比例《汉书·刑法志》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后汉书·陈宠传》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说,故自言属辞比事为《春秋》教《春秋》文简义繁,若无比例以通贯之,必至人各异说,而大乱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乱,乱由于无比例,是后世说经之弊夫子已预防之矣(16)  其实通观历代对“属辞比事”之解释可知,对“属辞比事”的解释其实无外乎三种:其一,从属辞比事的基本含义出发,认为它是《春秋》文辞、事实的一种编写原则;其二,由于对书法义例看法的分歧,反对书法义例的则认为应当在把握文辞、事实的基础上掌握“春秋大义”,或将属辞比事视为一种方法,即分析与综合之法,或将礼视为春秋之根本,在对礼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义;其三,赞成书法义例的则直接将属辞比事视为书法义例的集中体现但不管怎样,通过对文辞、事实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义”都是他们的基本立足点,也即是说,他们都没有否定“春秋大义”的客观存在性,同时将“属辞比事”视为理解《春秋》的一种基本方法,尽管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其实就《礼记·经解》所言的“属辞比事”本身而言,其范围限定在“六艺”之内,是对《春秋》教化方式的总体概括  从“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可知,就其“教”的本意而言,有教化的意思《说文解字》对“教”的解释是:“上所施,下所效也”(17)对“效”的解释是:“象也”段注:“象当作像,像似也”(18)《文心雕龙·诏策》:“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19)《墨子·小取第四十五》:“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20)这里之“法”,即立论之法式和标准;而“效”,则指建立标准以便“所效”,合“法”为“是”(即“中效”),不合“法”为“非”效,即成为一种法度,一种标准,一种体例,一种规则,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操作方法,亦发展为后来的“凡例”由此我们可以对属辞比事之“教”做这样的理解:属辞比事从内容与方法上对《春秋》进行了规约,要求从内容上去教化人们,从方法途径上给人们以向善的路径教之以内容,施之以方法,属辞比事本身包含了道与术的双重意蕴,这点恰好与春秋笔法的特点相符合柳兴恩说:“属辞比事四字从来亦未得其解今案,比事者,即述例之各类是也;属辞者,即顺文求之之类是也一经一纬,而春秋之大义尽矣”(21)经,即为史事;纬,即为运用文辞以寻史事  台湾学者张高评说:  依笔者管见,历代所谓《春秋》书法,可归纳为两类:其一,侧重内容思想者,如《左传》所谓“惩恶而劝善”,“上之人能使人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以及《公羊》学家阐扬之“微言大义”,多属焉其二,侧重修辞文法,如《左传》所谓“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汗”,“微而显,婉而辩”,杜预所谓正例变例,皆属之钱钟书曾称:“昔人所谓‘《春秋》书法’,正即修词学之朔,而今考论者忽焉”即指修辞学、文章义法而言(22)  由此可见,“比事”可作为春秋笔法的思想内容,即按照年月日的时间顺序来排比史事,杜预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23)“属辞”可作为春秋笔法的修辞文法,即在叙述历史时选择准确词语表达其价值判断“比事”即对史事的排比比较,是“春秋笔法”的前提,在比较史事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史事的筛选,体现着孔子的基本伦理价值观;“属辞”是文辞的连缀,辞、事、义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层面,“属辞”意味着对文辞史事的剪裁、排比“属辞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后果,知其趋势,能知借鉴  那么,先秦时代又为何那么重视属辞比事呢?其实除了对文辞本身重要性的认知外,“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还来自于现实生产力条件的限制钱钟书通过引述孙鑛和章学诚、阮元等言语来说明古时候由于没有今日纸笔之便,只能采用漆文竹简的方法来纪事,费时又费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钱钟书认为:“《春秋》著作,其事烦剧,下较汉晋,殆力倍而功半焉文不得不省,辞不得不约,势使然尔”(24)这就点明了《春秋》文辞简略的性质,为了省文,就不得不十分重视文辞的运用,这实际上是先秦时代重视“属辞比事”的客观原因  《春秋》中的属辞比事需要既在同类事件中找出不同点,同时又要在不同事件中找出相同点,《春秋》对同类事件有不同的写作方式和手段,由此形成春秋笔法,去展现那个时代“礼崩乐坏”的特点,体现出要建立新秩序的诉求,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何为属辞比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何为属辞比事(究竟是什么意思)

何为属辞比事

《礼记·经解》言:“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自“属辞比事”概念诞生后,历代学人对此颇多研读,时人各得一隅,争议绵延千年。自近代以来,随着传统经学的解体和现代学术的建立,对《春秋》等传统经学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学、历史、哲学、伦理学等诸多现代学科门类中,《春秋》及三《传》学时至今日仍然热闹非凡,然而通观建国以来的《春秋》学研究,对“属辞比事”的专门研究则相对显得比较沉寂。  “属辞比事”之本质考稽  追究本源,《礼记·经解》记载:  孔子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乱……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  郑玄注:“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孔颖达疏:“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属辞比事”呢?历代颇多不同的解释。  郑玄同孔颖达之说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属”,为聚合会同(即会盟),“属辞”即为汇合会盟之外交辞令;“比”为比次,“比事”为比次褒贬之事,按此可知,“比”实际上有“比较”之意,而“次”则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学则进一步将“属辞比事”之意做了更广泛的扩展,他认为“属辞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后相联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轻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其小者合数十年之事而比观之。”②由此可见“属辞比事”在程端学那里已经走向了一种整体性考察。  王夫之云:“属辞,连属文字以成文,谓善为辞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终,彼此以谋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里,“属辞”之“辞”显然突破了郑玄和孔颖达所言的“外交辞令”而指向了文辞,“属辞”为善于汇合文辞,“比事”为比观事情之始终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仅限于褒贬之大义,“属辞比事”的范围和目的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毛奇龄则认为需要将“礼”作为理解属辞比事的核心理念,礼是准绳,文辞、史事必须合乎“礼”,通过对文辞、史事的属合去把握“春秋大义”,他说:“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则事当比也;曰其文,则其辞当属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晋韩起聘鲁,见鲁史《春秋》,即叹曰‘周礼尽在鲁矣’,则鲁史记事全以周礼为表志,而策书相传谓之礼经。凡其事其文一准乎礼,从而比之属之。虽前后所书偶有同异,而义无不同,并无书人、书爵、书名、书目之渎乱乎其间。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无往不合,则真《春秋》矣。向非属辞,亦安知其文之联属如是也?……以礼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属,而其义即行乎礼与事与文之中。”④  章太炎云: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当世事状,寄文于鲁,其实主道齐桓、晋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国乘载,非鲁史所能具。为是博征诸书,贯穿其文,以形于《传》,谓之属辞比事。属辞比事,谓一事而涉数国者,各国皆记其一端,至《春秋传》乃为排比整齐。犹司马《通鉴》比辑诸史纪传表志之事同为一篇,此为属辞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里,“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齐桓公、晋文公等五伯之事,贯穿记录五伯之事迹则成为了“属辞比事”,其意为贯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辞记录之,类似《资治通鉴》的纪传表志,显然有从纪传体史书来解读“属辞比事”之用意。⑥张高评认为,“属辞比事”“指连属前后之文辞,以比次其相类或相反之史事”⑦。  “属”,《说文解字》解为“连也”⑧。“比”,《说文解字》解为“密也”⑨。《广韵·质韵》解释“比”为“比次”,《旨韵》:“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对“属辞比事”之“比”的理解应当同“例”结合起来,《说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盖晚出,汉人少言例者。杜氏说《左传》乃云‘发凡言例’。……经皆作列,作厉,不作趔。……《释文》:‘例本作列,盖古比例字只作列’。”(11)《公羊传·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12)《礼记·服问》:“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云:“列,等比也。”(13)《说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说“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过来推论“比”其实亦包含“例”之含义。《鬼谷子·反应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15)皮锡瑞说:  古无例字,属辞比事即比例。《汉书·刑法志》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后汉书·陈宠传》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说,故自言属辞比事为《春秋》教。《春秋》文简义繁,若无比例以通贯之,必至人各异说,而大乱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乱,乱由于无比例,是后世说经之弊夫子已预防之矣。(16)  其实通观历代对“属辞比事”之解释可知,对“属辞比事”的解释其实无外乎三种:其一,从属辞比事的基本含义出发,认为它是《春秋》文辞、事实的一种编写原则;其二,由于对书法义例看法的分歧,反对书法义例的则认为应当在把握文辞、事实的基础上掌握“春秋大义”,或将属辞比事视为一种方法,即分析与综合之法,或将礼视为春秋之根本,在对礼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义;其三,赞成书法义例的则直接将属辞比事视为书法义例的集中体现。但不管怎样,通过对文辞、事实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义”都是他们的基本立足点,也即是说,他们都没有否定“春秋大义”的客观存在性,同时将“属辞比事”视为理解《春秋》的一种基本方法,尽管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其实就《礼记·经解》所言的“属辞比事”本身而言,其范围限定在“六艺”之内,是对《春秋》教化方式的总体概括。  从“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可知,就其“教”的本意而言,有教化的意思。《说文解字》对“教”的解释是:“上所施,下所效也。”(17)对“效”的解释是:“象也。”段注:“象当作像,像似也。”(18)《文心雕龙·诏策》:“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19)《墨子·小取第四十五》:“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20)这里之“法”,即立论之法式和标准;而“效”,则指建立标准以便“所效”,合“法”为“是”(即“中效”),不合“法”为“非”。效,即成为一种法度,一种标准,一种体例,一种规则,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操作方法,亦发展为后来的“凡例”。由此我们可以对属辞比事之“教”做这样的理解:属辞比事从内容与方法上对《春秋》进行了规约,要求从内容上去教化人们,从方法途径上给人们以向善的路径。教之以内容,施之以方法,属辞比事本身包含了道与术的双重意蕴,这点恰好与春秋笔法的特点相符合。柳兴恩说:“属辞比事四字从来亦未得其解。今案,比事者,即述例之各类是也;属辞者,即顺文求之之类是也。一经一纬,而春秋之大义尽矣。”(21)经,即为史事;纬,即为运用文辞以寻史事。  台湾学者张高评说:  依笔者管见,历代所谓《春秋》书法,可归纳为两类:其一,侧重内容思想者,如《左传》所谓“惩恶而劝善”,“上之人能使人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以及《公羊》学家阐扬之“微言大义”,多属焉。其二,侧重修辞文法,如《左传》所谓“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汗”,“微而显,婉而辩”,杜预所谓正例变例,皆属之。钱钟书曾称:“昔人所谓‘《春秋》书法’,正即修词学之朔,而今考论者忽焉。”即指修辞学、文章义法而言。(22)  由此可见,“比事”可作为春秋笔法的思想内容,即按照年月日的时间顺序来排比史事,杜预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23)“属辞”可作为春秋笔法的修辞文法,即在叙述历史时选择准确词语表达其价值判断。“比事”即对史事的排比比较,是“春秋笔法”的前提,在比较史事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史事的筛选,体现着孔子的基本伦理价值观;“属辞”是文辞的连缀,辞、事、义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层面,“属辞”意味着对文辞史事的剪裁、排比。“属辞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后果,知其趋势,能知借鉴。  那么,先秦时代又为何那么重视属辞比事呢?其实除了对文辞本身重要性的认知外,“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还来自于现实生产力条件的限制。钱钟书通过引述孙鑛和章学诚、阮元等言语来说明古时候由于没有今日纸笔之便,只能采用漆文竹简的方法来纪事,费时又费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钱钟书认为:“《春秋》著作,其事烦剧,下较汉晋,殆力倍而功半焉。文不得不省,辞不得不约,势使然尔。”(24)这就点明了《春秋》文辞简略的性质,为了省文,就不得不十分重视文辞的运用,这实际上是先秦时代重视“属辞比事”的客观原因。  《春秋》中的属辞比事需要既在同类事件中找出不同点,同时又要在不同事件中找出相同点,《春秋》对同类事件有不同的写作方式和手段,由此形成春秋笔法,去展现那个时代“礼崩乐坏”的特点,体现出要建立新秩序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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