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见义勇为条例实施以来问题(见义勇为有何保护)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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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2.见义勇为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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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提出,并提供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的证明和见义勇为事迹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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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举荐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其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应当做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综治部门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30日内向上一级综治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和原确认部门。

3.见义勇为的奖励

经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表扬;(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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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由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见义勇为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级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发给奖金外,另行发放一次性奖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见义勇为的保护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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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先行接受、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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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就业管理部门介绍就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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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5.见义勇为的保险理赔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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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二)被保险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在保险有效期间,凡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过程中遭受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经县(市)级综治办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报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的规定对其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赔偿金:每人60万元人民币2.意外残疾烧伤给付金:最高60万元人民币3.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人民币100元/日4.附加医疗费用:最高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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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理赔范围

(一)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市县综治办调查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三)海南省籍公民在本行政辖区外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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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程序

在保险期限内,经市县综治部门按照《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如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

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理赔流程见义勇为人员(如无自理能力或牺牲的,可由直系亲属代理)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提出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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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接收申请材料后,并经过调查核实,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退还有关资料原件。2.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理赔条件的,提出理赔金额,将所有材料送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赔付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号上。3.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保险公司审核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的,将做出不予理赔决定,由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如果对不予理赔的决定和赔付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省综治办提请复核。省综治办在自接到申请之日30日做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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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昌江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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