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书核对及定案原则(后期图纸完善后对于存在漏项的项目)

工程结算书核对及定案原则(后期图纸完善后对于存在漏项的项目)(1)

某EPC项目,采取费率投标,其中合同价格形式约定:

(1)关于材料基准价价格的确定的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确定采用《某某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年月为基准价格(送财评当月的信息价);(2)合同总价格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组成。承包人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报送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完成后经财政评审,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后并按照下浮率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

实际情况,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预算送财政评审时间为2020年8月-12月(分批次送财评),2021年7月出具财政评审报告(报告确认表发包人、承包人、预算编制单位、财政局评审中心均已签字盖章)。

问题1: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4月24日,根据合同约定材料基准价按送财评当月信息价(8月份)作为基准价送审,合同约定按送财评当月的信息价条款是否合理?由于采用8月份信息价作为基准价组价比按4份月价信息组价结果高出200多万,该金额是否有效?

问题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进行预算编制,送财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并送财政评审,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问题3:由于部分图纸不全,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漏项,财评报告中也未有该项目。后期图纸完善后对于存在漏项的项目,是否还需要送财政评审?(注:第一次财评金额已经超概算批复金额2%,预计漏项增加金额为概算批复金额1%)如果不送财评采取什么方式处理更加规范合理?

点拨笔记

EPC项目中,合同没有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信息价为基准价,而是约定以财评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编制预算,经承包人同意或事实行为变更合同的,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预算。施工图预算存在漏项的,是否需要重新经过财政评审可参照各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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