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产者须更具恒心(让恒产者有恒心)

有恒产者须更具恒心(让恒产者有恒心)(1)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将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加强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落实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保护好企业家的合法财产

张雪樵表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通过办理各级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生效裁判监督、执行违法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等案件,切实保护好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每一个案件价值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案件办得好,就可以引领先进的司法理念。”对此,张雪樵提及了落实公司法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相关案件。

例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投资企业申请监督一案,审查发现生效判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让股东承担巨额财产责任存在错误,遂依法抗诉。法院经审查认定股东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股东不承担责任,为股东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张雪樵表示,在现代产权制度下,股东投资办企业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鼓励投资者创造财富、创业。”

张雪樵强调,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体现这样的司法理念,保护好企业家个人和家庭的合法财产,筑牢企业家防范市场风险的“防火墙”,从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的浓厚社会氛围,让恒产者有恒心、恒心者办恒业。

此外,张雪樵强调,各级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加强监督违法执行行为

重点解决产权保护突出问题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行为受到关注。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加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重点解决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张雪樵称,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批案件。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同期发布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就与此有关。

据介绍,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被起诉偿还借款5589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对其价值6671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同日,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房产共计210套。

不过,在执行阶段,前述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评估结果显示,查封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1.21亿元。“由于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执行法院查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

对此,经丙公司等申请,樊城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发现,查封行为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超一点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明显的超标的额查封属违法行为。”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发布会上介绍。随后,樊城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行为予以纠正。

最终,丙公司被查封的商品房被解除查封。据介绍,解除后,丙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改善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剩余债务。

张雪樵表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一旦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和活力。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纠正涉民营企业错误裁判

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力度

“民商事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谈及民营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一方面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人大、公检法、政府部门、工商联系统之间要加强协作联动,延伸服务民营企业的触角,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他说。

就民事检察职能而言,冯小光表示,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加大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大力打击通过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形成时间长、纠葛深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准确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此外,他强调,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加强联系,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课堂、商讨研判等形式,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

谈及虚假诉讼,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其增长势头。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正和有序竞争。

案例

企业被错列“失信名单”陷经营困境 检察院监督纠正纳入指导性案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期发布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例为“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据了解,前述牧业公司等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名下房产一套,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牧业公司被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执行法院仍将该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发布会上介绍。

后经尧都区检察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未向当事人送达。此外,该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经营陷入困境。

随后尧都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执行行为。该建议也被尧都区法院采纳,并于2017年12月8日撤销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了违法执行行为,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冯小光称。

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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