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犯罪是否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鉴定课题研究)

引言

近日,智胜律法团承办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行为人的精神鉴定问题。承办律师及团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也发现部分概念可能会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现将其整理后分享给读者。

“智障”是精神病吗?

“智障”是老百姓对表达不太清楚、智商较低或发育迟缓的孩子通常的形容,他们外表可能与常人无异,但从行为表现、表达能力等方面还是能看出一二。对于这部分人群,我们往往需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照顾。那么我们所说“智障”是否就是精神病呢?

其实不然。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概念。

1、“智障”:智力障碍(MR)的简称,又称智力缺陷,一般指的是由于大脑受到器质性的损害或是由于脑发育不完全从而造成认识活动的持续障碍以及整个心理活动的障碍。(摘自百度百科)

2、“精神病”:是指一组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出现持久的、显著的障碍,精神活动明显异常,并伴有检验现实能力的丧失,表现为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以至于患者的学习、工作及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损,甚至出现危害自身以及家庭和社会的行为。(摘自《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精神病学高级课程》)

3、“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或紊乱,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一组疾病,常常需要用医学的方法进行干预。(摘自《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精神病学高级课程》)

4、“精神障碍”:是一种有临床意义的行为或症状群或类型,其发生与当事人目前的痛苦烦恼(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有一个或多个主要领域的功能损害)有关;或明显增加病死、引起痛苦、功能不良和丧失自由的风险。(来自ICD-10中的定义)

只看概念是比较晦涩难懂的,总结来说,“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碍”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差不多的,只是表述侧重点不一样。“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范围很广,从最常见的尼古丁成瘾(烟瘾),抑郁症,失眠症,焦虑症,到十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都属于该范畴。(摘自知乎《精神病、精神疾病、精神障碍三者之间的区别》

而精神病则特指具有幻觉、妄想或明显的精神运动兴奋或抑制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精神障碍。

智障犯罪是否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鉴定课题研究)(1)

需要区别的是,智力障碍发生的原因是中枢神经的病变,是大脑受到器质性伤害,脑功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患者的理解力,计算力和记忆力明显下降。

精神疾病或者说精神障碍并不属于器质性病变。它主要是高级的神经活动,有认知、情感和抑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出现认知功能下降,还有意志力下降、计算能力下降、言语功能下降等。这种情况是因为大脑神经递质或者跟遗传可能有关系的一种疾病,还有环境的因素等造成的一种功能性疾病。

因此,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更≠精神病。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智障”要负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在实践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还是会存在争议,往往公检法机关会通过精神鉴定的结论来进行判断。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智障”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能力,而是应当通过精神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的某一种。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笔者通过查阅《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以及《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理论总结如下(详细判断标准可查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智障犯罪是否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鉴定课题研究)(2)

判断流程如下:

智障犯罪是否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鉴定课题研究)(3)

由此可见,并不是说精神障碍者就一定不用负完全刑事责任,还要看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完整。

其中,辨认能力完整是指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具有良好的分辨认识能力,即:

1、能充分认识行为的是非、对错;

2、能充分认识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3、能充分认识行为的必要性。

控制能力完整是指被鉴定人完全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行为的能力。

笔者总结

综上可见,我们平日认为的只要“智力低下”、“智障”、“精神不正常”等等就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具体的判断应该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以及《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由司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精神鉴定,从而得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以上为笔者自行整理,如有疏漏或错误之处,欢迎留言指出!

END

文案&排版 | 杨雨晖

智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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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律法团是依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一支综合性法律服务精英团队,团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知名院校,团队律师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事业单位、连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很多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等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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