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基础知识分析 重要阅读内容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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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怎样规范使用专业术语

岳海翔

[解答] 公文中常用的专业术语,各有其特定的功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三点:

第一,要真正弄清每一专业术语的确切含义,不可错用。上述诸种公文的专业术语,各有其特定的含义,由此而具有不同的用途。因此,公文写作中必须做到正确使用,决不能粗疏。例如何处应用“为荷”,何处应用“为要”,何处应用“为盼”,均有特定的使用要求。如果错用,就会影响乃至损害公文内容的正确表达。对此,应予特别注意。

第二,要严格区分各相近专业术语的使用界限,切忌混淆滥用。上述诸多公文写作专业术语,其在表层意义上极其近似,如不严加区分,使用时极易导致混淆,而这对公文内容的确切表达无疑是有害的。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如“签发”与“签署”;“应该”与“必须”;“申请”与“申报”;“审核”与“审签”;“拟定”与“拟订”等等,这几组专业术语乍看颇为相近,但其各自的使用功能却有严格限制,不容随意滥用。否则,势必影响公文内容的准确表达。

第三,要根据不同的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恰当选用专业术语。上述诸种专业术语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和不同的行文关系。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应当做到尊重、诚恳,如“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等等;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即应做到坚决、肯定,如“此令”“此复”“希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等等;对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应当做到委婉、谦和,如“盼函复”“为荷”“为盼”等等。对此,公文写作中如有忽视,造成错乱,就将直接影响公文的内容质量及其效用,甚至使行文目的和意图落空,招致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

(作者系中国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写作学会公文写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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