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最后申报期限(个税汇算6月30日结束)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第三年汇算清缴进入收尾倒计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个税汇算最后申报期限?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税汇算最后申报期限(个税汇算6月30日结束)

个税汇算最后申报期限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第三年汇算清缴进入收尾倒计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汇算工作。从前两次实践效果看,大部分纳税人采用手机APP申报完成退、补税,这说明税务信息化正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的调研显示,两次年度汇算数据表明,我国年度汇算不补不退率远高于部分发达国家,这体现了中国个税预扣预缴制度的精准性。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有效避免了“先多预缴、再多退税”的麻烦,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

6月21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相关人员回复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结束,当前尚未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查询,按照系统提示,纳税人如果对预填申报表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之后根据提示内容,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事项的豁免制度设计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符合其中之一,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加大对自然人信息系统集成也逐渐提上日程。上述课题组成员认为,目前,个人有关税收数据的收集主要依赖于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这使得财产收入等信息缺乏第三方数据支撑。

“未来,我们建议以‘金税四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一人式’信息归集”。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

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实施后,纳税人需要将纳入全年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此,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去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抽查,和今年汇算清缴退税审核等工作,发现并查处部分自然人纳税人不依法依规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通报显示,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稽查。

经查,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宣某某在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宣某某少缴税款拟处0.5倍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

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刘某某是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基于不依法依规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案件的增多,税务人士提醒,当前随着“非接触式”办税业务的普及,纳税人通过手机端就可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纳税人无论退税还是补税都需要如实申报,否则将影响个人信用。

(编辑:孟庆伟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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