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常识 人世间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宝坻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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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间》作为展现中国老百姓近50年生活的电视剧,阐述了特殊时代下的中国人是如何凭借自己的汗水和智慧扎根生长,开出希望的花。

自开播以来

就引起了观众们的热议

相关话题频上热搜

可受到了广大观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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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

骆士宾去世后

遗产处理的问题

更是在网络上掀起了激烈的讨论

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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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分析探讨一下

关于骆士宾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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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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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没有看过

这部电视剧的小伙伴们

理解其中的意思

我们首先厘清

剧中角色之间的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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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骆士宾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郑娟发生了性关系,郑娟随后生下一子周楠,但是二人并没有因此成婚。

再见面时,骆士宾已经成为了一名企业家,娶妻曾姗,彭心生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心腹,而此时的郑娟也嫁给了周秉昆。

剧中情节设定

01

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

02

骆士宾在生前立下了遗嘱,自己去世后,由周楠继承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在周楠没有成为董事长之前,所有股权由彭心生代持。不过骆士宾在周楠去世后,并没有修改遗嘱。

03

骆士宾名下的公司股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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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

虽然《人世间》演绎的是

20世纪90年代的故事

但是现行的《民法典》

与彼时适用的

《民法通则》《继承法》

及司法解释等

对剧中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的规定没有区别

所以本文一律引用民法典

现在,我们再来逐一分析骆士宾的遗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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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给出的遗产范围只有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于其他遗产,我们统一按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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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士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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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姗

对于骆士宾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争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骆士宾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一半出来归曾姗所有,剩余的财产属于骆士宾的遗产,曾姗对此享有继承权。

最有争议的就属骆士宾的婚前个人财产

——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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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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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楠

争议产生于骆士宾的遗嘱。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遗产继承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我们应当尊重骆士宾订立遗嘱的意愿,意味着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没想到的是周楠出现了意外事故先于他去世,这就导致遗嘱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此时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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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心生是替周楠代持的股权,既然周楠已经去世,遗嘱也已失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彭心生也就无所谓代持了,与继承更不搭界了。

可以这么说,只有发生法定继承,才有“代位”一说,换言之,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不能共生的。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骆士宾的公司股权应只能适用法定继承,也只能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曾姗继承。

这时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

就算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公司股权

郑娟夫妻也是可以

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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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之间,结合剧情来说,就是只能发生在周楠的直系晚辈血亲之间,即周楠的子女才有资格依据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继承骆士宾的遗产,此时若周楠有子女,则由他们代位,与曾姗共同继承股权。

但是剧中的周楠没有子女,也就不会发生代为继承的法律关系,作为他的母亲和养父的郑娟夫妻是没有代位继承资格的。

可以这么说

只有发生法定继承

才有“代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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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

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

是不能共生的

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骆士宾的公司股权应只能适用法定继承,也只能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曾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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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骆士宾的妻子曾姗

才是本剧最大的赢家

可以继承骆士宾的全部遗产

在此,小编希望通过本文帮助广大观众朋友们在欣赏艺术作品的同时,解除法律上的疑惑和误解,为大家带来更好的观影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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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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