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宣传周)

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宣传周)(1)

小伙李某到杭州创业,破解他人计算机软件并进行销售,获利数额巨大,沾沾自喜时殊不知已触犯法律,壮志踌躇的小伙最终面临三年牢狱之灾。

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宣传周)(2)

(图片来自网络)

案件概况

2011年8月,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许可,以人民币500元购得破解工具将金蝶K/3V12.1软件破解,并以人民币18.4万元的价格将破解后的软件出售给杭州一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供该公司办公使用。此外,李某于2012年6月采用汇款方式将“业务回扣”人民币3万元支付给该公司原IT部门经理黄某(另案处理)。

西湖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承认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及黄某与金蝶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蝶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西湖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4万元。

法院认为

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破解工具并安装使用,属于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其又签订合同将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进行销售,属于发行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李某通过实施以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西湖法院考虑到李某在案发后已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金蝶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著作权人也给予谅解,李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已作了弥补;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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