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天眼查(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某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

后常某某催促许某结算付款,许某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某某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天眼查(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暗刷流量?合同有效吗?

【瀛台律师论法】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本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律不能保护这种非法行为所生之利。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与此同时,被告因原告行为所获利益也不应给予保护。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天眼查(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暗刷流量?合同有效吗?

  【瀛台律师提醒】

众所周知,暗刷流量的结果并不反映网站的实际流量。靠暗刷制造的高流量显著虚夸网站业绩,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诱骗网民与其交易。最常见的情形是以虚假交易量吸引消费者、编造用户好评价误导公众。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获利,为此而订立的合同依照法律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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