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暴力严重地区(全球三分之一女性会遭遇性别暴力)

8月13日,陕西渭南一女子结婚四年两次鼓膜穿孔,再次引起公众对家暴案的关注。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暴案人身保护令新规,在《反家暴法》实施近7年后,再次对家暴行为做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司法适用范围,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从社会舆论至制度建设,呼吁规制家暴、消除性别歧视的共识日渐凝聚,回溯过去四十余年,自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包括中国在内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约束,世界各地为消除性别暴力的努力从未止步。

四十余年过去,全球女性地位普遍提升,但各类性别暴力事件依然发生在世界各地。我国也不断反复重申保护妇女权益的价值所在,司法部门的雷霆行动,也在不断推进织密制度之网。

在一系列热点事件之后,如何重新凝聚男女平等共识,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探索规制性别暴力之路?近期,在一场研讨会上,包括罗翔、劳东燕等多位法律学者给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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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广州一社区举行 《反家暴法》宣传活动。 南都资料图

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家庭暴力,仍是全球最为普遍的暴力形式

在学界的普遍共识中,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1994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是推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暴力的里程碑式文件。

上述文件明确将暴力行为视为针对妇女歧视的一种,并列举式详述针对女性的暴力形式,包括殴打、性虐、强奸、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强迫卖淫、剥夺自由、侮辱人格等行为。

基于联合国的基本定义,性别暴力往往以私域和公域来划分,这不仅包括来自私域的性别暴力,也包括来自于公共场所的性犯罪和暴力犯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将目前出现的性别暴力形式概括为以唐山打人案为代表的社会暴力,以阿里女员工案为代表的性犯罪,以及以北大包丽案为代表的家暴案。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暴力形式之中,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是全球最为普遍的暴力形式。

去年3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妇女署曾发布一份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全球三分之一的女性在其一生中会遭受来自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或非伴侣的性暴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提及一个数字,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受害者为女性的谋杀案中,38%属于亲密伴侣谋杀,“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很少曝光于聚光灯之下,撕开之后数据是惊人的。”

人们对家暴的了解仍普遍局限于“身体暴力”,正确理解家暴亟待深化认识。“家庭暴力最初仅指武力,后延伸至精神暴力,大家普遍认为,精神暴力带来的危害性丝毫不亚于肉体暴力,伤害一个人的自尊导致精神瘫痪更难以愈合,而一个人的自主自尊正是权利意识的起源,如今家庭暴力还发展至经济控制,甚至在司法实务中会谈及冷暴力、目睹暴力,一些法官认为,家长在孩子犯错后,不打孩子,而是打自己,这叫目睹暴力,也是一种暴力。”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8月1日,由最高法发布正式实施的家暴案“人身保护令”法律适用新规,也再次更新了对家暴的定义: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基于建设一个更为文明的社会的共识,可以预见的是,对包括家暴在内的性别暴力的定义无疑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劳东燕以“婚内强奸”为例,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均认为,婚内并不构成强奸,“但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婚内对配偶实施强奸一定会成为性别暴力的一种。”

林建军称,随着人类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对暴力的容忍度会越来越低,性别暴力的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要求男孩有阳性气质,女性有阴性气质,对一切不符合传统性别规范的行为产生歧视和排斥,无论男女,都可以理解为是性别暴力的受害人。”

准确定义、认识何为性别暴力,是规制性别暴力的前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也提醒,针对性别暴力的定义不宜过于宽泛,过度扩展暴力的外延,可能会引起性别对立,与推进平权的目标背道而驰,“性骚扰以前可能只是涉及咸猪手,现在扩展至讲黄色笑话,甚至男性凝视,一旦过度建构性别暴力的概念,可能会挑起性别对立,也会给两性之间的性别交往和互动带来障碍,压缩女性的社会生存空间。

性别暴力背后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吗?

性别暴力的产生不乏复杂的原因,多位学者都谈及社会制度和文化层面的影响。

林建军提出,暴力的本质是一种权力控制,女性遭受暴力最根本的原因仍来自于传统社会强大的性别文化观念。尽管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性别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文化观念仍有其强大的惯性,难免出现新旧观念的冲突和碰撞。“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观念,其缔结和维系是维持男女不平等关系的一种手段,观念所形成的强大的文化压力,让女性被物化、被歧视、被贬损、被排斥、被暴力。”

观念不仅支配行为,也同样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劳东燕提及,在现有法律设置中,以妇女和儿童为主要受害者的虐待罪、遗弃罪、收买类犯罪往往法定刑较低,以虐待罪和盗窃罪相比较,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虐待罪最高为7年法定刑。而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她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轻刑化导致刑责难相适应,一份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涵盖500多份判决书及120余份不起诉书的研究论文显示,因虐待罪判决缓刑的达到97%,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也仅判处6年。另据某法律自媒体统计100份虐待罪判决书显示,52份判决书中均显示被害人因虐待导致死亡,但被告人普遍刑期为3年左右。

除虐待罪存在轻刑问题,备受外界关注的家暴案,也往往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今年6月30日,重庆母亲护女杀夫案一审宣判,为阻止女儿被继父性侵刘某锤杀丈夫,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劳东燕将该案的司法判决称为“妥协后的‘正义’”,“家暴问题现在依然很难仅仅通过报警就得到解决,女性往往要摧毁自己的生活才能保护自己的孩子,孩子还要因为母亲的犯罪前科受到影响。”劳东燕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2020年9月,两高一部出台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有效激活长期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家暴案中敢认定正当防卫案件的仍较为罕见,南都记者曾统计裁判文书网116份家暴案判决书显示,仅有1份判决书认定正当防卫。

“女性遭受暴力,要积极反抗不法侵害,在法律上依然有很大风险。”劳东燕提出,这样的风险不仅见于正当防卫认定难,也见于见义勇为认定难,在反对暴力行为之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意外也缺少救济途径,在她看来,不同的案事件,反映出整体社会制度并不鼓励人们对暴行说不,“对暴力不及时严厉惩治,不鼓励对暴行积极反抗,直接纵容了暴力犯罪。”

罗翔则提及当前的性侵犯罪,性侵案件认定难不仅在于证据的侦查认定,更在于性侵犯罪中,大量女性因为害怕社会歧视和二次伤害避免报警而导致犯罪行为被掩盖难以得到惩治。

在法律制度对规制性别暴力存在缺漏之外,整体社会文化也呈现出对规制性别暴力的不足。

劳东燕观察到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突出现象:大众舆论在暴力犯罪尤其是性犯罪上时常表现为“被害人有错论”,在法律辩护、舆论引导等专业人士的领域,甚至出现了诸如阿里女员工性侵案中突破职业伦理底线的“勾引论”等荡妇羞辱。

她提及,如今社会舆论经常在性犯罪中强调女性穿着暴露打扮漂亮,规劝女性注意人身安全,“这就好比我家果园有鲜艳动人的苹果,难道你就应该来偷来抢吗,偷了抢了还要责怪我的苹果养的太鲜艳动人,我们不应该去责怪规劝女性,而应该告知男性遏制你的欲望。如果女性长期处于这样的规劝之下,我们可能要走向古代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境地,这不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劳东燕说。

建设对女性更友好的性别文化和制度环境

放任暴力带给社会的恶果不言而喻,一个普遍共识是,性别暴力不仅对女性造成伤害,也会对男性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女性的暴力也将对男性造成损伤,一个恃强凌弱以暴制暴的社会,也势必对部分不够孔武有力的男性产生歧视和欺压。”赵军说。

呼吁规制性别暴力,不仅是为了推动两性平等,也是为了构建一个更为良善的社会。

罗翔提到,一个目睹家暴的孩子长大后极可能会重蹈覆辙,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走向失序,也注定会影响社会稳定;而法律若不能对明显违背大众道德情感的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将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塌陷。

他反复强调法律的价值:保护弱者。“如果法律体系没有对暴力伤害做出基于公正的惩罚,做不到罪责相应,没有满足大众最朴素的道德情感,那么我们以后会如何对待身边的女性?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又会怎样对待他的伴侣?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幽禁人性之恶,如果惩罚失效,人们会认为法律是弱者需要遵守的法律,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是一纸空文。”

林建华和劳东燕则提及,容忍暴力对代际关系产生的影响将导致社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崇尚暴力的价值观将在代际之间传递,另一方面,一个被控制、受到创伤可能产生抑郁情绪又急需转移控制的女性,不可能培养出一个正常的孩子。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目前针对性别暴力的规制仍存在不足,检视现有立法和司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论坛中学者热议的焦点。

劳东燕提出,因部分人的利益而放弃女性权益,不符合宪法中规定的保障基本人权的价值追求和价值位阶,一些法律规定背后落后的价值观也值得反思。她指出,在此种立法思路之下的司法实践,诸如正当防卫的认定、性同意的认定,甚至于涉及婚恋关系即使故意杀人也不判死刑的“潜规则”,有待进一步检视。“比如性同意的认定,一定要女性积极反抗才能认定存在强制,难道说‘不’,不代表存在强制吗?背后依然是将女性视为‘贞洁烈女’的落后的价值观念。”

在立法中采取何种价值取向,将是立法不断得以完善的基础,“推动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不能因为漫长,就成为不为之努力的借口,立法更应该认清方向,根据社会现实及时调整,前进一步也有前进一步的欢喜。”劳东燕说。

她也鼓励更多女性走向决策者的位置,真正为女性发声,“男性不是女性,无法切身感知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修法,她提及,法律条文要更加明确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不能仅规定是适当。”

罗翔呼吁,法律应该对性别暴力给予更多关注和回应,“法律最为重要的是倡导正确的观念,女性不是工具,不是玩物,也不是摆设,她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人,这种观念能否在所有法律制度中一以贯之,我们能不能真正将男女两性都当作人来尊重?”

他重申,法律还更应调动各类社会资源为女性赋权,保障女性在就业、升职、财产权、政治参与等社会方方面面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权益,“农村出嫁女不能分地,这就是不平等,男性能获得的权益,女性应该有机会也获得这样的权利。”

他也建议,现有的法律制度应该为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更为完善的诸如法律、司法、卫生等服务,进一步唤醒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降低对女性的二次伤害,减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者的后顾之忧。

要真正改善两性关系,推动性别平等,法律制度的作用仍然有限,未来如何建设对女性更为友好的性别文化和制度环境仍是关键命题。罗翔提出,每个人都应该反思,自己是否从内心产生了尊重女性的意识,社会各界应努力为女性创造更安全的公共空间,“职场是不是有防止性骚扰的规定,我们自己是不是默许容忍了性骚扰的文化?”

他呼吁大家做乐观的现实主义者,“我们看到了不完美所以追求完美,看到了不正义所以追逐正义,因为自身的有限性,我们画的圆永远是半圆的状态,一个人过于自负,总会因为无能为力陷入自责,但要追求性别平等,不仅需要社会各界各专业的合力,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把未竟之圆画好,只要对焦正确的方向,一旦焦点对了,不断去努力,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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