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官方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消息(原民办代课教师的)
#2021生机大会#
我们现在所说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是在教育资源比较匮乏的年代,为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一个群体。原民办、原代课都不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但他们又有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原民办教师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招录,现在已全部离岗,原代课教师是乡(镇)或学校聘用,至今仍有很多人在岗任教。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钻研教材
如今,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绝大数人已经六七十岁了,生活非常困难。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制订和落实了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养老补助。一般都是每一年教龄每月补助10元,个别地方是20元,甘肃是8元。就以养老补助最高江苏省来说,教龄10元的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每月养老补助是300元。按现在农村的生活标准来看,这个补助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
部分省(市、区〉原民代教师养老补助发放标准
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养老待遇也只有普遍推行养老补助政策。这个养老补助又是以教龄津贴方式发放的。而教龄补助还执行的是1985年《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标准。可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养老生活,只有增加养老补助,也只有大幅度的提高教龄津贴的执行标准。
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教师法》(修订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9章,涉及 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准入、聘任考核、保障待遇等。
作为曾经也是教师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似乎也看到了养待遇增加的希望,因为新的《教师法》可能会执行新的教龄津贴标准。于是,诸如“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春天来了”的话题多了起来了。
果真是这样吗?我有两点不同的看法:
一、《教师法》(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民办教育,并非是民办教师的问题。
《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待遇方面是在【第六章】 保障与待遇第四十四条中有论述。此款是这么说的“(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大家知道,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办学性质不同。而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公办或集体办学的教师,但又不同正式编制的,与民办学校的任课教师也有本质区别。况且,原民办教师已经离岗、原代课教师只是一少部分人仍在岗任教。他们的待遇问题不可能与民办学校的教师相提并论,也不可能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
二、多年来教龄津贴不提高执行标准也是有原因的
《教师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修改了四次(上一次是1994年)。每次修改,教龄津贴还是执行1985年《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标准,即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教龄津贴是1985年《关于教师教龄津贴若干规定》颁发之后实施的,30多年以来教龄津贴一直没有提高执行标准。哪怕是教龄几十年的老师,每个月的教龄工资也只有十块钱。教龄工资没有发生变化,其实,有关部门给出了解释,目前,教师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薪级工资,这类工资和教龄工资考核的部分有重合的地方,因此教龄工资近几年来没有变化。
《教师法》的修订,特别提到了民办教育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工资标准,保障其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没有提到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教师的工资与教龄工资考核部分有重合的地方,教龄津贴提高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此,《教师法》的新修订,对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来说,也未必就是“春天”来了。也希望不要以此炒作话题,一切要等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定音官宣再说。,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