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件干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按:近日接连收到基层执法人员关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方面的咨询。事实上,就这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过多次答复。本号今天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7日在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上的两次回复,以及原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汇总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件干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1)

【留言】

行政执法证是否可以代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留言日期:2020-08-11

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证是否可以代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开具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是否可以代替行政执法证办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还是同时具备两证才能办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件?以上两证是什么关系?

【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证都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两类执法证件的人员分工,请查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8-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件干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2)

【留言】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留言日期:2020-08-24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您好!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第六条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四条中“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的规定,本人认为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办案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且均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是否正确?请指示。谢谢!

【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证都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8-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4〕40号

成文及发布日期:2004-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做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法制工作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案件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

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确保行政案件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九、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一、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标准,切实维护质检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具体执法方式。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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