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互助协定(跨境零元团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海关互助协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关互助协定(跨境零元团协议是否有效)

海关互助协定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7月12日,记者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法院)获悉,近日,天府新区法院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联合发布了跨境旅游“零元团”协议无效案、在国外旅游乘坐快艇摔伤案等10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

“本次选取的10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运输、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旅游等领域,包含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国际运输合同、居间合同涉外旅游经营者责任等法律问题,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尊重国际条约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立场。”天府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联合发布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旨在不断总结相关审判经验,推进两地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司法裁判思路、裁判尺度统一,为两地新区(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活动中,提供法治规则指引。

据悉,2019年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天府新区法院正式受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及四川自贸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截至2022年6月底,该院已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27件,审结204件。其中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21件,审结101件。

典型案例

案例1:认定跨境“零元团”协议无效

2018年10月,何某以J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旅游会议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策划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1日推出“深港澳珠5天4晚游”演唱会活动。

其中,C公司负责召集组织客户,J公司负责联系赞助提供全程免费出游。双发约定:J公司按实际进港人数补贴交通费给C公司700元/人;C公司保证总人数不得低于1200人,所邀约客人在行程中不得离团,必须进入J公司行程安排的指定购物店。如果提前离开,C公司需要进行赔偿。

后来双方就进店消费金额不足、团员离团等发生争议,C公司未获得交通补贴,遂起诉要求何某、J公司支付交通费补贴99万余元及违约金。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违反了旅游法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的规定,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在该案中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公司虽陈述其已经向参团的1400多名旅游者按照7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贴,但并未举示证据,故其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在国外旅游乘坐快艇摔伤案

2019年7月,陈某与Z国际旅行社在网络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该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5晚跟团游”。《合同》明确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在旅行中,陈某也在写明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的《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生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进行了签名。

旅行行程第三天,陈某在搭乘快艇坐在快艇船头而摔伤。回国后,陈某前往医院就医,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医药费外,陈某伤残构成伤残等级10级,其他损失合计10万余元。陈某遂向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起诉请求Z国际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Z国际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中有安全提示和免责条款,但是Z国际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

另外,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已经签署合同条款、签署安全告知提示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自身存在较明显过错。综合考量,法院确定Z国际旅行社在陈某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自身负担70%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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